《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今年擬修訂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今年擬修訂
2016年4月12日上午,國家認監委官網首頁監管動態欄目發布《國家認監委認可部啟動認證機構行政審批與監管改革調研工作》的消息,消息稱,為進一步推進認證機構行政審批和監管改革,2016年國家認監委認可部擬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等認證認可部門規章進行修訂。這一改革舉措,將進一步下放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的項目,強化認證機構的主體責任和管理水平,明確認證機構行政審批的標準化要求、監管依據和尺度,實現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這則消息還透露,為使這一改革舉措更能夠反映行業和社會發展需求,更貼合實際,自四月起將開展一系列的調研走訪活動,并于近期由認可部葛紅梅副主任帶隊,到北京某機構開展了調研活動,聽取認證機構對國家認監委認證機構行政審批及監管改革以來采取措施的實際效果、意見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議等。
下一步,認可部還將走訪調研往外延伸到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企業和與認證認可行業密切相關的研究機構等,聽取意見建議,為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依據。2015年,質檢總局就曾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做了一次較大修改,修改后的《辦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次修改主要核心就是: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放寬了認證機構審批條件,并將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及多元共治,保證認證質量。
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辦法》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調整管理方式。其 中包括: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備案,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其次,《辦法》放寬了認證機構審批條件。其中包括:結合商事制度改革,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后,均可申請設立認證機構;取消了專職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規定;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在華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規定;取消認證新領域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取消了出資人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規定;認證機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時,取消認證機構從業1年以上,并且1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限制。
第三,《辦法》延長了許可期限,簡化了許可程序,縮短了許可時間。其 中包括:將原有《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由4年延長為6年;將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作出批準決定的期限由90日縮短為45日;認證機構需要延續批準 的,由《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修改為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將延續批準復查修改為書面復查;將許可中的專家評審環節由必經環節修改為可選擇 環節。
此外,《辦法》還加強了認證機構從業規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取消的行政審批和備案,按照“放”、“管”、“治”相結合原則,相應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其中包括: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實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備案。未備案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備案事項取消的,實施信息報送。未報送信息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增加認證機構年度報告以及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強認證機構自律意識,接受社會監督。
這次修改被媒體稱為“認證機構準入門檻被拆除”,那么,認可部今年將對《辦法》進行修訂,又將帶來那邊變化呢?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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